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往往伴随着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机制,其计算基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通常是依据劳动者的月工资确定。然而,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工资”内涵、如何处理工资构成中的各类项目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案例,详细解析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确定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条例还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其他工资。这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提供了具体的工资构成依据。
在实践中,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通常是劳动者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也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这些收入尽管形式多样,但均为劳动者劳动所得,理应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予以考虑。
加班工资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因此也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一些非货币性福利(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如果这些福利具有固定的货币价值,且属于劳动者固定收入的一部分,则应计入计算基数。
在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张某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绩效奖金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最终判决公司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
在李某与某工厂劳动争议案中,李某的工资构成中包含了大量加班工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工厂未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认定加班工资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根据最新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对于高薪劳动者(即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最多计算12年。
各地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时,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注意结合当地具体政策。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
如何依据最新规定确定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引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往往伴随着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机制,其计算基数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