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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中上下班工伤赔偿的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标准该如何界定?

来源:年纪劳动法 2025-01-04 0 人看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职工因工受伤或死亡的处理规定,其中涉及到“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应用。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职工因工受伤或死亡的处理规定,其中涉及到“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应用。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此处省略其他不直接涉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款来看,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关键点在于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上下班途中:这通常是指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所进行的往返行程,包括了合理的路线和必要的中转过程。

  2. 非本人主要责任:这意味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伤害,其主要原因不应归咎于职工自身的行为,而是由他人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这里的“主要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责任的分担比例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往往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段和工作地点的合理范围。
  • 事故的原因和经过,特别是要区分哪些是职工自己的过失行为(如违反交通规则),哪些是他人的过错或是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的。
  • 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有目击证人、是否有监控录像记录事发经过等。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涉及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文件会明确划分各方的责任比例。如果职工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可能难以构成工伤认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但是,即使职工被认定负有部分责任,只要不是主要责任,仍有可能被视为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

【案例】张先生是一名办公室职员,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某天他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因为道路施工导致道路变窄,他一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事后经交警调查,认定张先生的骑行速度过快且没有注意道路状况,因此负有一定责任,但并非主要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张先生有一定的过失,但由于他的过失并不被认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从而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当然,具体的认定还需要依据当地社保部门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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